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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十铃消防车】厂家为您讲述:乡镇消防车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8/9/27 9:38:16      查看次数:1600

        五十铃消防车厂家为您讲述:乡镇消防车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乡镇消防车队的建设和乡镇消防车辆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政府独立组建或者与企业合建的专职、兼职消防队。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队标准设立的消防队。
        本规定所称兼职消防队是指依托公安派出所、林业站等组织设立的消防队。
    第四条 乡镇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二)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
       (三)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制定辖区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灭火救援;
       (六)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消防队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依托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兼职消防队由所依托的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并对乡镇政府负责。
        第六条 乡镇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撤销乡镇消防队以及变更乡镇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乡镇政府应当事先征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按照其与公安消防队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乡镇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国家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建设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建设专职消防队或者兼职消防队。
        乡镇新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5人。
        乡镇兼职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驾驶员。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2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队长1名;兼职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及队员由乡镇政府聘任和公布。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队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队中编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标准招收、培训和管理。
        乡镇兼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政治审查合格。
        第十条 乡镇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公安机关统一制定的学习、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队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一条 乡镇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专职消防队的专业技能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标准执行。
        兼职消防队每年参加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第十三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乡镇消防队应当制定落实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四条 消防队长、副队长名单、联系电话及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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